扬州公积金可付房租物业费 4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扩大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可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该试行办法明确,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包括,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内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6个月的应付租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等。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条件包括,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自有一套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最高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申请一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