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系统内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建委职能范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业务范畴的信用体系评价,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不涉及市住建委职能以外的业务范畴。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市住建委职能范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守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填报的资质申报、项目手册(月报)等反映的企业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其它信息。

  ()市住建系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销售管理、物业管理、公积金管理中等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销售、物业管理、公积金贷款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和问题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的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或表扬信息。

  ()媒体公开披露并经信用信息日常管理部门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经有关部门核实的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开发资质申报、核准、升级以及开发项目手册月报,通过相应的网上录入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动态信息。企业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住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项目月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房地产行业协会、媒体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指定录入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息平台,经市住建委核查或转市级相关部门或区相关部门核查属实后,转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的核定

第九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1、信用分数在120()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A级信用);

2、信用分数在100()——12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A级信用);

3、信用分数在80()10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合格企业(A级信用);

4、信用分数在60()8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预警企业(B级信用);

5、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失信企业(C级信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申办企业和新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属备案、外地来宁企业均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二)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131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三)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131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6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B级信用等级核定。

(四)201311日以后具有良好行为的开发企业可主动向市住建委房地产开发处提出良好行为信用加分申请,经市建委核查属实的,按照《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评价规则》予以信用加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并告知企业。

(五)市住建委按照《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评价规则》,对企业在20131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市住建委根据《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评价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评价规则》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住建委每季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提供给“市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市住建委不单独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向市住建委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住建委职能范畴内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及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建委申诉。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予以及时更正和公告。

  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整改处理情况和核定的信用等级等情况,由市住建委记入《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资质管理的参考或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于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激励,对于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以下的政策激励:

  ()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开发资质核准、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销售、物业管理、公积金贷款等市住建委系统内相关部门手续办理时,予以积极的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在相关政策中予以制定。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予以优先推荐。

  () 在优秀企业、优秀楼盘的评选以及绿色建筑的评级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比如“广夏奖”、“江苏省房地产企业50强”等。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差的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惩戒:

  () 纳入市住建委相关管理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严格管理。

  () 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 提请房地产资质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此房地产开发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住建局应加强对在本地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监管,向市住建委及时通报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市住建委将各区住建局在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现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

 

                             201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