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中国江苏网 

扬子晚报网6月5日讯(记者仇惠栋)为了对照省标,南京市5月28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宣布提高现有的征地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据介绍,为了做好南京现行政策与《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衔接,南京将提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见附件。南京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体现了征地“同地同价”原则,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南京市政府在通知中明确,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用于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另行确定),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根据省里的相关规定,要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就此制定细则。南京还将对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这一提标的新政策究竟何时开始实施?南京市政府规定,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通知印发之日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新标准规定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要参照本通知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京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为了对照省标,南京市5月28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宣布提高现有的征地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据介绍,为了做好南京现行政策与《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衔接,南京将提高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见附件。南京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体现了征地“同地同价”原则,继续执行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构成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机制。

    南京市政府在通知中明确,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用于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剩余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另行确定),根据被征地农民数量,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须确保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所包含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当在区片价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确保足额支付到位。

    根据省里的相关规定,要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将就此制定细则。南京还将对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这一提标的新政策究竟何时开始实施?南京市政府规定,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地主体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补足区片价补偿费用;通知印发之日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律按新标准规定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要参照本通知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