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江苏省地税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对江苏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旨在堵住原有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漏洞。
此次公告界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确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等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开发商卖房时的价格,关系其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高低。而此前,一些不规范的开发商申报给税务部门的卖房价格明显偏低,意在减少交税。
如何判定“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是困扰主管税务机关的难点问题,此前相关政策规定大多不具备可操作性。
此次公告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这一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标准。而此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标准是低于同类市场价格的30%,此次土地增值税从严征管,将压缩开发商可能的漏税空间.